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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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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离婚法草案 161<br />

科 隆 12 月 18 日 。《莱茵报》对离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独特的立<br />

场,可是直到现在为止,还 没 有 任 何 方面向我们证明《莱茵报》的 立 场<br />

是 没 有根据的。《 莱茵报》同意这一草案,因为它认为现行的普鲁士婚<br />

姻法是不合伦理的,目前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轻率是不能容忍的,现行<br />

的诉讼程序是不符合这一命题的尊严的;而旧普鲁士的整个审判程<br />

序也是这样的。另一方面,《 莱茵报》对新草案提出了下列几点主要的<br />

反对意见:(1)草案只是以简单的修订代替了改革,因而普鲁士邦法<br />

74就被当作根本法保留了下来,这样便表现出非常显著的不彻底和<br />

无把握;(2)立法不是把婚姻看作一种伦理的制度,而是看作一种宗<br />

教的和教会的制度,因此,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;(3)草案所提出<br />

的诉讼程序缺点很多,而且是互相矛盾的各种因素的表面缀合;(4)<br />

应该承认,草案一方面具有同婚姻概念相抵触的警政一样的严厉性,<br />

而另一方面,对所谓合理的理由却又过分迁就;(5)草案的整个行文<br />

在逻辑的一贯性、准 确 性 、鲜 明 性 和 观 点的彻底性方面也有许多不如<br />

人意的地方。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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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43<br />

因此,如果草案的反对者批评这些缺点的任何一点,我 们 是会赞<br />

同他们的意见的,但是,我 们 决 不 赞 成 他 们 无 条件地为从前的制度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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