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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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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教 育 的艺术所能提出的反对与此〈即家庭教育〉有关的法律关系的理由,<br />

并不少于 · 爱 · 的 · 艺 · 术所提出的反对 · 婚 · 姻 · 的理由。” ①<br />

“困难就在于人们只能在这种关系的范围内进行教育,不过这种困难远不<br />

像在满足性欲时那样令人忧虑,其原因还在于允许以契约形式委托第三者进行<br />

教育;因 此 ,凡 对 这 项 工 作有强烈兴趣的人,都能很容易得到满足。不过受教育<br />

者当然不一定是他愿意教育的某个 · 特 · 定 · 的 · 人。然而,一 个 谁 也 不 会 把 孩 子 委 托<br />

给 他 的人,却可以凭借 · 这 · 种 · 关 · 系进行教育,从而排除他人进行教育的可能性,这<br />

种事实也是和理性相矛盾的,最后,这里还有一种 · 强 · 制在起作用:一方面实在法<br />

往往不允许教育者 · 放 · 弃 · 这 · 种 · 关 · 系,另一方面受教育者又不得不让这样的人施<br />

教。这种关系的现实性多半是以出生的 · 纯 · 粹 · 偶 · 然 · 性为基础的,而出生必定是通<br />

过 · 婚 · 姻同 · 父 · 亲发生联系的。由于这里通常有一种本身就妨碍良好教育的 · 偏 · 爱在<br />

起作用,<strong>上</strong>述关系的产生方式显然不是特别合乎理性的;而且父母双亡的孩子<br />

也得受教育,可见这种产生方式也不是绝对必要的。” ②<br />

第107 节 教 导 我 们 说 :<br />

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<br />

私 法 篇<br />

“ · 私 · 法 · 的 · 必 · 要 · 性 · 完 · 全 · 是 · 一 · 种 · 臆 · 想 · 的 · 必 · 要 · 性 。” ③<br />

国 家 法 篇<br />

23<br />

7<br />

“ · 服 · 从 · 掌 · 握 · 权 · 力 · 的 · 官 · 府 · 是 · 神 · 圣 · 的 · 道 · 义 · <strong>上</strong> · 的 · 责 · 任 。”“至于 · 政 · 府 · 权 · 力 · 的 · 分 · 配,那<br />

么实际<strong>上</strong>并 没 有一种国家制度是绝对合乎法理的,可是, 不 管 权 力 如 何 分 配, 每<br />

· · · · · · · · · · ·<br />

一 种 制 度 又 都 是 暂 时 合 乎 法 理 的。”<br />

· · · · · · · · · · · · · · ④<br />

人们也能抛弃自由的最后束缚,即抛弃那强使人们成为合乎理<br />

①<br />

②<br />

③<br />

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胡果《作为实在法、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》1819年柏林修<br />

订第4版第336 页 。 —— 编者注<br />

同<strong>上</strong>,第 338—339、348 页 。 —— 编者注<br />

同<strong>上</strong>,第138页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④ 同<strong>上</strong>,第512、519—520 页 。 —— 编者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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