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3.07.2013 Views

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SHOW MORE
SHOW LESS

Create successful ePaper yourself

Turn your PDF publications into a flip-book with our unique Google optimized e-Paper software.

国家特性。其实,林木所有者只能收回被别人拿去的东西。如果把<br />

国家交还给他—— 既然他除了私人权利外,还获得处置违法者的国<br />

家权利,那就确实把国家交还给他了,—— 那么,国家也必定是他<br />

的失窃物了,因此,国家就必定是他的私有财产了。可见,盗窃林<br />

木者是,第二个克里斯托弗尔,他不仅背走了偷来的木柴,而且也<br />

背走了国家。<br />

公众惩罚是用国家理性去消除罪行,因此,它是国家的权利,但<br />

是,它既然是国家的权利,国 家就不能把它转让给私人,正如一个人<br />

不能把自己的良心让给别人一样。国 家 对 罪 犯 的 任 何 权 利 ,同 时 也 就<br />

是 罪 犯 的国家权利。罪犯同国家的关系不可能由于中间环节的介入<br />

而变成同私人的关系。即使人们允许国家本身放弃自己的权利,即自<br />

杀而亡,国 家 放弃自己的义务毕竟不仅是一种疏忽,而且是一种罪<br />

行。<br />

可见,林 木 所有者既不能从国家获得实行公众惩罚的私人权利,<br />

他本身也没有任何实行惩罚的权利。但是,如果我在没有合法权利的<br />

情况下把第三者的罪行变成收入的主要来源,我 这 样做难道不就成<br />

为他的同谋者吗?难道仅仅因为他该受惩罚,而我坐享犯罪的好处,<br />

我就不是他的同谋者吗?如果私人滥用自己作为立法者的职权,以第<br />

三者的罪行为借口来窃取国家权利,他的罪名并不会因此而减轻。盗<br />

用公共的国家金钱是一种国事罪,难道罚款不也是公共的国家金钱<br />

吗?<br />

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<br />

27<br />

7<br />

盗窃林木者偷了林木所有者的林木,而林木所有者却利用盗窃<br />

林木者来盗窃国家本身。第19条会证明这一点确实是多么正确;这<br />

里不仅要罚款,而且还要对被告进行人身处罚。第19条将违反森林<br />

管理条例者完全交给林木所有者处置,让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为他

Hooray!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.

Saved successfully!

Ooh no, something went wrong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