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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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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。<br />

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<br />

在确定对侵犯财产的行为的惩罚时,价值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<br />

如果罪行这个概念要求惩罚,那么罪行的现实就要求有一个惩<br />

罚的尺度。实际的罪行是有界限的。因此,为了使惩罚成为实际的,<br />

惩罚就应该是有界限的,为了使惩罚成为公正的,惩罚就应该受到法<br />

的原则的限制。任务就是要使惩罚成为罪行的实际后果。惩罚在罪<br />

犯看来应该表现为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,因而表现为他自己的行为。<br />

所以,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的界限。犯法的一定内容就是<br />

一定罪行的界限。因此,衡量这一内容的尺度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。<br />

对于财产来说,这种尺度就是它的价值。一 个 人 无 论 被 置 于 怎 样 的 界<br />

限 内 ,他 总 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,而财产则总是只存在于一定的界<br />

限内,这种界限不仅可以确定,而且已经确定,不仅可以测定,而且已<br />

经测定。价值是财产的民事存在的形式,是 使 财 产 最 初 获得社会意义<br />

和可转让性的逻辑术语。显然,这种由事物本身的本性中得出的客观<br />

规定,也应该成为惩罚的客观的和本质的规定。如果在涉及数目大小<br />

的场合立法能够仅仅以外部特征为依据,而不致陷入永无止境的规<br />

定之中,那么它至少必须进行调节。问题不在于历数一切差别,而在<br />

于确定差别。然而省议会根本不屑于理睬这些小事情。<br />

但是,也许你们以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省议会在决定惩罚时<br />

已完全排除了价值吧?这种结论是多么轻率而不实际呀!林木所有<br />

者—— 我们在下面就要更详细地谈到这一点——不仅要求小偷赔偿<br />

一般的简单价值;他甚至还要使这种价值具有个性,并根据这种具有<br />

诗意的个性要求特别补偿。现在我们才明白报告人所说的实际是什<br />

么意思。讲求实际的林木所有者是这样判断事物的:某项法律规定由<br />

于对我有利,就是好的,因为我的利益就是好事。而某项法律规定由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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