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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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默给我省树立一个恭顺的榜样。<br />

这次辩论中有一件典型事实十分引人注目。省议会以第二立法<br />

者的资格与国家立法者并肩行事。通过具体例子来说明省议会的立<br />

法能力是很有意思的。因此,如果我们要求读者具有耐性和毅力,读<br />

者 是会见谅的,这是我们在研究这个极其枯燥的论题时需要不断培<br />

养的两种美德。我 们 叙 述 省议会关于盗窃法的辩论,也就是叙述省议<br />

会关于它的立法职能的辩论。<br />

辩论一开始,就有一位城市代表 ① 反对法律的标题,因为这个标<br />

题把普通的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也归入“盗窃”这一范畴。<br />

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 ② 反驳说:<br />

“正因为偷拿林木不算盗窃,所 以 这 种行为才经常发生。” ③<br />

照这样推论下去,同一个立法者还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:正 因 为<br />

打 耳 光 不 算 杀 人,所 以 打 耳 光才成为如此常见的现象。因此应当决<br />

定,打耳光就是杀人。<br />

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<br />

另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 ④ 认为:<br />

“回避‘盗窃’一词更加危险,因为一旦有人知道关于这个词曾发生过争论,<br />

他就很容易设想,似乎省议会也不把偷拿林木当作盗窃。” ③<br />

省议会应该决定,它是否认为违反林管理条例的行为就是盗窃。<br />

①<br />

②<br />

③ 《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》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22 页 。 —— 编者<br />

注<br />

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约·弗·布鲁斯特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爱·贝·特里普斯伯爵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④ 马·洛埃男爵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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