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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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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2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(第三篇论文)<br />

的确,有 一 个 地 方 已 经 把 穷 人的习惯法变成了富人的独占权。这<br />

就充分证明,公共财产是可以独占的;从这里自然就得出结论说,公<br />

共财产是应该被独占的。事物的本质要求独占,因为私有财产的利益<br />

想出了这个主意。某些财迷心窍的生意人想出的时髦主意,只要能使<br />

枯枝给原始条顿式的土地占有者带来利益,就不会引起任何异议。<br />

明智的立法者预防罪行是为了避免惩罚罪行。但是,他预防的办<br />

法不是限制法的领域,而是给法提供实际的活动领域,从而消除每一<br />

个法的动机中的否定本质。他不是局限于替某个阶级的成员消除一<br />

切使他们不能进入更高合法领域的东西,而是给这一阶级本身以运<br />

用法的现实可能性。但是,如果说国家在这方面不够仁慈、富裕和慷<br />

慨,那么,立法者的责无旁贷的义务起码是,不要把那种仅仅由环境<br />

造成的过错变成犯罪。他必须以最伟大的仁慈之心把这一切当作社<br />

会混乱来加以纠正,如果把这些过错当作危害社会的罪行来惩罚,那<br />

就是最大的不法。不然,他就会反对社会要求,还 以 为 反 对 的是这些<br />

要求的危害社会的形式。总之,在 民 间 的 习 惯 法 受 压 制的地方,遵循<br />

这些习惯法的做法,只能作为单纯违反警章规定的行为来对待,无论<br />

如何不能当作犯罪来惩罚。违警处罚是用来对付那种根据情节可称<br />

为外部混乱而不破坏永久法律秩序的行为的一种手段。处罚不应该<br />

比过错引起更大的恶感,犯罪的耻辱不应该变成法律的耻辱。如果不<br />

幸成为犯罪或者犯罪成为不幸,那么这就会破坏国家的基础。省议会<br />

与这种看法相去很远,它根本不遵守立法的首要规则。<br />

利益的狭隘小气、愚蠢死板、平庸浅薄、自 私 自 利 的 灵 魂 只 是 看<br />

到 自 己 吃 亏 的 事 情 ;就好比一个粗人因为一个过路人踩了他的鸡眼,<br />

就把这个人看作天底下最可恶和最卑鄙的坏蛋。他把自己的鸡眼当<br />

作观察和判断人的行为的眼睛。他把过路人和自己接触的那一点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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