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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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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物实际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唯一的平等,是 特 定 种 的 动 物 和 同种的<br />

其他动物之间的平等;这是特定的种本身的平等,但不是类的平等。<br />

动物的类本身只在不同种动物的敌对关系中表现出来,这些不同种<br />

的动物在相互的斗争中显露出各自特殊的不同特性。自然界在猛兽<br />

的胃里为不同种的动物准备了一个结合的场所、彻底融合的熔炉和<br />

互相联系的器官。在封建制度下也是这样,一 种 人 靠 另 一 种 人为生,<br />

而最终是靠那种像水螅一样附在地<strong>上</strong>的人为生,后一种人只有许多<br />

只手,专为<strong>上</strong>等人攀摘大地的果实,而自身却靠尘土为生;因 为在自<br />

然的动物王国,是 工 蜂 杀 死 不 劳 而 食 的 雄 蜂 ,而 在 精神的动物王国恰<br />

恰相反,是 不 劳 而 食 的 雄 蜂 杀 死 工 蜂 ——用劳动把它们折磨死。当特<br />

权者不满足于制定法而诉诸自己的习惯法时,他们所要求的并不是<br />

法的人类内容,而是法的动物形式,这种形式现在已丧失其现实性,<br />

变成了纯粹的动物假面具。<br />

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<br />

贵族的习惯法按其内容来说是同普通法律的形式相对立的。它<br />

们不能具有法律的形式,因为它们是无视法律的形态。这些习惯法按<br />

其内容来说是同法律的形式即通用性和必然性的形式相矛盾的,这<br />

也就证明,它们是习惯的不法行为,因此,决 不 能 违 反 法 律 而 要 求 这<br />

些 习 惯 法 ,相 反 ,应 该 把 它 们当作同法律对立的东西加以废除,甚至<br />

对利用这些习惯法的行为还应根据情况给以惩罚。要知道,一 个 人的<br />

行为方式并不因为已成为他的习惯就不再是不法行为,正如强盗儿<br />

子的抢劫行为并不能因为他的特殊家风而被宽恕一样。如果一个人<br />

故意犯法,那么就应惩罚他这种明知故犯;如果他犯法是由于习惯,<br />

那就应惩罚他这种不良习惯。在 实 施 普 通 法 律 的 时 候 ,合 理 的 习 惯 法<br />

不 过 是 制 定 法 所 认 可 的 习惯,因为法并不因为已被确认为法律而不<br />

再是习惯,但是它不再仅仅是习惯。对于一个守法者来说,法已成为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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