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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领主裁判权 99 的制定。维护领主利益的奴<br />
仆在某种程度<strong>上</strong>同时又是宣判人。价值的决定构成了判决的一部分。因<br />
此,判决的一部分已经预先在告发记录中被决定了。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坐<br />
在审判席<strong>上</strong>,他是鉴定人,他的意见法庭必须听取,他执行的是一种排除<br />
其他法官参加的职能。既然甚至还有领主的宪兵和告发者同时进行<br />
审判,那么反对异端裁判所式的审判程序就是荒诞无稽了。<br />
即使不谈这种行为根本违反我们的法规,只要考察一下前来告<br />
发的护林官员的性质也就会明白,客观<strong>上</strong>他是不能同时兼任被窃林<br />
木的估价者的。<br />
作为护林官员,他就是护林神的化身。守护,而且是亲身守护,要<br />
求护林人切实有效、认真负责和爱护备至地对待自己所保护的对象,<br />
就好像他和林木已合为一体。对他来说,林 木 应 该 是一切,应 该 具 有<br />
绝 对 的 价值。估价者则恰恰相反,他用怀疑的不信任的态度来对待被<br />
窃林木,用敏锐的平淡的目光来评价它,用普通的尺度来衡量它,锱<br />
铢必较地计算它的价值。护林人不同于估价者,就像矿物学家不同于<br />
矿物商一样。护林官员不能估量被窃林木的价值,因为他每次在笔录<br />
中确定被窃物的价值时,也就是在确定自己本身的价值,即自己本身<br />
活动的价值;因 此 ,难 道 你 们 能 够 设 想 ,他 保 护 自 己 客 体 的 价 值 会 不<br />
如 保 护 自 己 的 实体吗?<br />
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<br />
一个把残忍当作职责的人所承担的这两种活动是互相矛盾的,<br />
这不仅在涉及守护对象时是这样,而且在涉及有关人员时也是这样。<br />
作为护林官员,护林人应该维护私有者的利益,但是作为估价<br />
者,他又应该保护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的利益,防止私有者提出苛刻<br />
的要求。他可能会用拳头为林木的利益服务,同时他又应该用头脑为<br />
林木敌人的利益服务。一方面,他是林木所有者利益的化身,另一方<br 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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