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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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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莱茵报》编辑部为<br />

《论新婚姻法草案》一文<br />

所加的按语 140<br />

这里登载的这篇关于离婚法草案的评论是从莱茵法学的观点来<br />

论述的 141 ,而前些时候登载的那篇评论(见《莱茵报》第 310 号 附 刊 )<br />

是 从 旧 普鲁士法学的观点及其实践出发的 142 。 现 在有待于作出第三<br />

种评论,主 要 是 从 一 般 法哲学观点出发的评论。只研究同意和反对离<br />

婚的个别理由已经不够了,还 必 须 阐 述 婚姻的概念和由此概念产生<br />

的后果。<br />

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我们至今发表的两篇文章,都同样指责宗教干预法的领域。可<br />

是,这些文章都没有阐述婚姻本身就其本质来说在多大程度<strong>上</strong>是宗<br />

教的或非宗教的,因而,也就不能阐明,如果一个彻底的立法者遵循<br />

事物的本质并且决不满足于该本质的纯粹抽象的规定,那他必须怎<br />

么办。如果立法者认为,婚姻的本质不是人的伦理性,而是宗教的神<br />

圣性,因而以<strong>上</strong>天注定代替自己作主,以超自然的恩准代替内心的、<br />

自然的奉献,以消极地顺从那凌驾于这种关系的本性之<strong>上</strong>的戒律代<br />

替忠诚地服从这种关系的本性,那么,如果这位信教的立法者也把婚<br />

姻从属于教会(而 教 会的使命就是实现宗教的需要和要求),把 世 俗<br />

婚姻置于教会当局的最高监督之下,我 们 能 指 责 他 吗?这样做难道不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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