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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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孟德斯鸠说:“有两种腐败现象,一 种 是人民不遵守法律;另一种是法律本<br />

身使人民腐败;后一种弊病是无可救药的,因为 药物本身就包含着这种弊<br />

病。” ①<br />

你们无论如何也无法迫使人们相信没有罪行的地方有罪行。你<br />

们所能做的只是把罪行本身变成合法的行为。你们颠倒黑白、混淆是<br />

非,但是,如果你们以为这只会给你们带来好处,那就错了。人 民 看 到<br />

的是惩罚,但是看不到罪行,正因为他们在没有罪行的地方看到了惩<br />

罚,所 以 在有惩罚的地方也就看不到罪行了。你们在不应该用盗窃这<br />

一范畴的场合用了这一范畴,因而在应该用这一范畴的场合就掩饰<br />

了盗窃。<br />

完全撇开各种不同行为之间的差别而只给它们确定一个共同的<br />

定义,这种粗暴的观点难道不是不攻自破吗?如果对任何侵犯财产的<br />

行为都不加区别、不 作出比较具体的定义而一概以盗窃论处,那么,<br />

任何私有财产岂不都是盗窃吗?我占有了自己的私有财产,那不就是<br />

排斥了其他任何人来占有这一财产吗?那岂不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财<br />

产权吗?同一类罪行具有极不相同的各种形式,如果你们否认这些形<br />

式之间的差别,那么你们也就把罪行本身当作一种和法不同的东西<br />

加以否认,你们也就是消灭了法本身,因为任何罪行都有某种与法本<br />

身共同的方面。因此,不考虑任何差别的严厉手段,会 使 惩罚毫无效<br />

果,因为它会取消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,这是一个历史的,同样也是<br />

合乎理性的事实。<br />

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<br />

但是我们所争论的是什么呢?省议会抹杀了捡拾枯树、违反林木<br />

管理条例的行为和盗窃林木这三者之间的差别,在 问题涉及违反毫<br />

① 孟德斯鸠《论法的精神》第1卷第6章第12节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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