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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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们欧洲国家的基础都是基督教。”<br />

那就是说,法国也是这样?但是,宪章 73 第3条并没有说“凡是基<br />

督徒”或“唯有基督徒”,而是说“凡是法国人皆享有担任文武官职之<br />

平等权利”。<br />

同样,普鲁士邦法 74 的第2部分第13章也说:<br />

“国家元首 · 最 · 主 · 要 · 的职责是维持外部和内部的稳定和安全,保护每个人的<br />

一切不受暴力侵犯。”<br />

根据第1节,国 家 元 首 集“国 家 的全部职责与权利”于一身。但这<br />

并不是说,国 家 最 主 要 职 责 就 是 镇 压 异 端 的 谬 误 和 保 证 来 世 幸福。<br />

如果某些欧洲国家真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<strong>上</strong>,难道这些国家<br />

就符合自己的概念了吗?难道“单是”某种状态“存在的事实”就 能 给<br />

这 种 状 态 以 存在的权利吗?<br />

在我们的海尔梅斯看来当然是这样,因为他提醒青年黑格尔派<br />

的信徒们注意:<br />

“根据国内大部分地区的现行法律, · 未 · 经 · 教 · 会 · 认 · 可 · 的 · 婚 · 姻 · 就 · 是 · 非 · 法 · 同 · 居,并<br />

将受到 · 违 · 警处罚。”<br />

因此,如果根据拿破仑法典 75 ,“未经教会认可的婚姻”在莱茵河<br />

流域被看作“婚姻”,而根据普鲁士邦法,在 施 普 雷 河 流 域 则 被认为是<br />

“非法同居”,那么,根据海尔梅斯的意见,“违警的”处罚就给“哲学家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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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12 《科隆日报》第179号的社论<br />

们”提供了一种论据,即在这里是合法的东西在别处却被看作违法<br />

的,这一论据证明,科学的、道德的和合理的婚姻概念不是表现在拿<br />

破仑法典里,而是表现在普鲁士邦法里。这种“违警处罚的哲学”也许<br />

在别的什么地方能够使人信服,但在普鲁士是不能使任何人信服的。<br />

而且普鲁士邦法并不重视“圣洁的”婚姻,该法第2部分第1章第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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