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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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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论离婚法草案<br />

护。我们再一次重申我们已经发表过的意见:“如果任何立法都不能<br />

颁布法令让人们去做合乎伦理的事情,那么任何立法更不能承认不<br />

合伦理的事情是合法的。” ① 当我们询问这些反对者(他们不是教会<br />

见解的反对者,也不是<strong>上</strong>述其他缺点的反对者)他们的论断的根据是<br />

什么的时候,他们总是向我们叙述那些违反本人意愿而结合的夫妻<br />

的不幸。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,他们仅仅想到两个个人,而忘记<br />

了家庭。他们忘记了,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,就是纯粹从<br />

法律观点看来,子女及其财产也不能按照随心所欲的意愿和臆想来<br />

处理。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,那么它也就会像友谊一样,不是<br />

立法的对象了。可见,他们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,或者<br />

更正确些说,仅仅是夫妻的任性,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<br />

关系的伦理实体。可是,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。他<br />

不是在创造法律,不是在发明法律,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,他用有<br />

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。如果一个立法者用<br />

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,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。同<br />

样,当私人想违反事物的本质恣意妄为时,立法者也有权利把这种<br />

情况看作是极端任性。谁也不是被迫结婚的,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<br />

婚,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。结婚的人既不是在创造,也不是在发明<br />

婚姻,正如游泳者不是在发明水和重力的本性和规律一样。所 以,婚<br />

姻 不 能 听 从 结 婚 者 的 任 性, 相 反, 结 婚 者 的 任 性 应 该 服 从 婚姻。谁<br />

任意地使婚姻破裂,那他就是声称,任性、非法行为就是婚姻法,因<br />

为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不会有一种非分的要求,认为自己的行为<br />

是他一个人才可以做的享有特权的行为;相反,每个有理性的人都<br />

① 见本卷第316 页 。 —— 编者注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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