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3.07.2013 Views

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SHOW MORE
SHOW LESS

Create successful ePaper yourself

Turn your PDF publications into a flip-book with our unique Google optimized e-Paper software.

他自己的习惯;而违法者则被迫守法,纵然法并不是他的习惯。法不<br />

再取决于偶然性,即不再取决于习惯是否合理;恰恰相反,习惯所以<br />

成为合理的,是 因 为 法 已 变 成 法 律 ,习 惯 已 成为国家的习惯。<br />

因此,习惯法作为与制定法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,只有在法<br />

和法律并存,而习惯是制定法的预先实现的场合才是合理的。因此,<br />

根本谈不<strong>上</strong>特权等级的习惯法。法律不但承认他们的合理权利,甚至<br />

经常承认他们的不合理的非分要求。特权等级没有权利预示法律,因<br />

为法律已经预示了他们的权利可能产生的一切结果。因此,他们坚持<br />

要求习惯法,只不过是要求提供能够得到小小乐趣的领地,目的是要<br />

使那个在法律中被规定出合理界限的内容,在 习 惯 中为超出合理界<br />

限的怪癖和非分要求找到活动场所。<br />

然而,贵族的这些习惯法是同合理的法的概念相抵触的习惯,而<br />

贫民的习惯法则是同实在法的习惯相抵触的法。贫民的习惯法的内<br />

容并不反对法律形式,它反对的倒是自己本身的不定形状态。法律形<br />

式并不同这一内容相抵触,只是这一内容还没有具备这种形式。只要<br />

稍加思考,就能看出开明的立法是如何片面地对待并且不得不这样<br />

对待贫民的习惯法,各种不同的日耳曼法 97 可以看作是这些习惯法<br />

的最丰富的源泉。<br />

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052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(第三篇论文)<br />

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私法方面,只限于把已有的法表述出来并<br />

把它们提升为普遍的东西。而在没有这些法的地方,它们也不去加以<br />

制定。它们取消了各种地方性的习惯法,但是忘记了各等级的不法行<br />

为是以任意的非分要求的形式出现的,而那些等级以外的人的法是<br />

以偶然让步的形式出现的。这些立法对于那些既有法而又有习惯的<br />

人是处理得当的,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法而只有习惯的人却处理不当。<br />

这些立法只要认为任意的非分要求具有合理的法理内容,它们就把

Hooray!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.

Saved successfully!

Ooh no, something went wrong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