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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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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感和公平感。<br />

野蛮民族强迫犯了某种罪行的人给受害者一定的赔偿(罚金)。<br />

公 众 惩罚这一概念同那种把罪行只看作对个人的侵犯的观点正相对<br />

立。但是,必须再找出甘愿授权个人去同时实行私人惩罚和国家惩罚<br />

的民族和理论来。<br />

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672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(第三篇论文)<br />

一定是十足的概念的混淆把省等级会议引<strong>上</strong>了歧途。而有立法<br />

权的林木所有者一时间就把自己作为立法者和林木所有者的身分混<br />

同起来。一 次 他 作为林木所有者强迫小偷因偷窃林木而支付赔款,另<br />

一次他作为立法者强迫小偷因犯罪意图而支付罚款,而且很凑巧,两<br />

次的钱都为林木所有者所得。因此,我 们 看 到 的 不 是一种普通的领主<br />

权。我们通过公法时代到达了加倍的、多倍的世袭权利时代。世袭所<br />

有者利用屏弃他们要求的时代进步,以便窃取野蛮人世界观所固有<br />

的私人惩罚和现代人世界观所固有的公众惩罚。<br />

由于价值赔偿以及对损失的特别补偿,盗窃林木者和林木所有<br />

者之间的关系不再存在了,因为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已经彻底<br />

了结了。小偷和所有者双方都各归原位。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在林木<br />

被窃时受到损害,是因为林木遭到了损失,而不是因为权利受到了<br />

侵犯。只是罪犯的可以感觉的那一面触犯了林木所有者的利益,犯<br />

罪行为的实质并不是对物质的林木侵犯,而是对林木的国家神经即<br />

财产权本身的侵犯,是不法意图的实现。难道林木所有者对小偷的<br />

合法意图也有私人要求吗?对重犯的加倍惩罚如果不是惩罚犯罪意<br />

图,又是什么呢?难道林木所有者可以在他无权提出私人要求的地<br />

方提出私人要求吗?难道林木所有者在林木被窃之前曾经是国家吗?<br />

不是,但是他在林木被窃之后却成为国家了。林木具有一种奇怪的<br />

特性:只要它被偷窃,它的占有者马<strong>上</strong>就会获得他以前并不具有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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