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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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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枯树。” ①<br />

这种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的做法真是最巧妙而又最<br />

简单不过了。如果法律的这一条款被通过,那么就必然会把一大批不<br />

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<strong>上</strong>砍下来,把他们当作枯树抛<br />

入犯罪、耻辱和贫困的地狱。如果省议会否决这一条款,那就可能使<br />

几棵幼树受害。未必还需要说明:获得胜利的是被奉为神明的林木,<br />

人却成为牺牲品遭到了失败!<br />

刑罚法规 96 只 把 偷 拿 砍 下 的 树 木 和 盗 伐 林 木 算 作 盗窃林木。其<br />

中(我们的省议会不会相信这一点)说 道 :<br />

“凡 白 天 采 食 果实并由于偷拿而造成轻微损失的人,一 律 根据个人情况和<br />

事实情节给以民事〈可见不得刑事〉处分。” ②<br />

16 世 纪 的 刑罚法规要求我们为它辩护,不让19 世 纪 的 莱茵省<br />

议会责备它过分仁慈。我们同意这种要求。<br />

一种是捡拾枯树,一 种 是 情况极其复杂的林木盗窃!这两种情况<br />

有一个共同的规定:占有他人的林木。因此,两者都是盗窃。这就是<br />

刚才制定法律的那种有远见的逻辑所得出的结论。<br />

因此,我 们 首 先 要 指 出 两 种行为的差别,如果必须承认它们的事<br />

实构成在本质<strong>上</strong>是不同的,那么就很难说这种事实构成从法律<strong>上</strong>来<br />

看是相同的。<br />

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<br />

要占有一棵活树,就必须用暴力截断它的有机联系。这是一种明<br />

① 《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》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22 页 。 —— 编者<br />

注<br />

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② 《查理五世皇帝和神圣罗马帝国的刑罚法规》1787 年 吉 森 增 订 第 4 版<br />

第 202 页 。 —— 编者注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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